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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以及被告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的规定。
本条对原法第 56 条作了修改增加了对被告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规定。
一、关于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的处理
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将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处理机关,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因此,人民法院除了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外,发现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行政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不能置之不管,而应当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由有关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从事某项工作或者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有关材料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
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不包括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妨碍诉讼的行为,应当依照新法第59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应当依照新法第96 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有关单位移送材料:一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人非法搜查行政相对人住宅的;二是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三是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或者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四是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的;五是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六是贪污、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考虑,监察机关、本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例如,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侦查权限,将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一般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二、关于被告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不利于案件审理,建议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因此增加了人民法院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的规定。通过将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向社会公告从而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促使其履行出庭义务遵守法庭秩序。
在行政诉讼中配资融券网,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是其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新法第3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进行抗辩,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裁判,解决争议。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不尊重法院,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藐视法庭纪律。新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确有不能按时到庭的事由,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如果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这就增加了行政机关败诉的风险。行政机关一旦败诉,可能使本来合法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者被撤销甚至被确认无效,导致正常的行政秩序受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可能面临行政赔偿。因此,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质上属于疏于履行其职责的渎职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渎职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向有行政管理职权和监督职权的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依法给予被告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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